陕西国仁健康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8日,位于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厂区占地面积25000㎡,建筑占地面积9000㎡,公司配备专业的研发生产团队和质量管理团队,公司设有研发部、质量部、生产部、设备部、物控部、财务部、业务部、综合管理部等部门。公司秉承“国仁健康,健康国人”的理念,结合现代科学技术,以“取材于天然,提升于科技,立足于有效,扩展于文化”为指引,在紧密结合市场的基础上,立足大健康产业,与国内外一流的院校、科研机构合作,不断开发具有高附加值的功能性产品,以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和行业贡献。
公司布局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设计,主要包括综合办公大楼、生产车间、研发中心、质量管理中心和物品仓库。其中生产车间使用面积4000㎡,生产洁净区厂房按照《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设计达到10万级洁净要求。生产设备和检验仪器,严格按照保健食品片剂、胶囊剂、颗粒剂、茶剂、软胶囊剂、口服液剂、SC食品固体饮料、压片糖果、液体饮料等生产工艺流程和检测需要设计配备,文件系统管理规范,从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保证产品的生产质量。
国仁健康举办纪念抗美援朝70周年观影活动为纪念中国人民志愿军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弘扬伟大的爱国主义精神和临危不惧的民族情怀,致敬缅怀英勇牺牲的志愿军烈士,号召全体员工学习先烈们的英雄事迹,增强民族自豪感和荣誉感,陕西国仁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联合耀莱成龙影城(西咸店),于2020年12月17日下午15时组织全体员工观看了专题纪录片《保家卫国——抗美援朝光影纪实》。《保家卫国——抗美援朝光影纪实》用真实的纪录影像带我们回到战争前夜,细数战争的来龙去脉,详细讲述了党中央艰难决策、志愿军秘密赴朝、历经多次艰难战役、最终停战谈判、志愿军凯旋归国等事件的全过程。整个纪录片中对于每一场战役的描述,都没有任何的渲染,波澜不惊的解说词语伴随着黑白交替的剪影,娓娓诉说着那段峥嵘岁月,画面映衬出了战争的悲痛感,让我们心绪难安,不寒而栗。而在这些硝烟弥漫的战役中,唤出了许多我们熟悉的名字:杨根思、邱少云、黄继光……一个个真实发生过的故事跃然眼前。亲历并见证了战争且幸存下来的摄影队老兵们哽咽地诉说着那段不愿想起的回忆:“到战场上需要你去死的时候,每个人都是勇敢地去前线,迎接着死亡”、“为了保卫祖国,为了保卫和平,贡献出自己的一生,才能真正算是一个最可爱的人”。老兵们都已是耄耋之年,看到他们眼含热泪的画面,我们都能感受到他们身上最真实动人的信念和情感。而新时代的我们,永远都需要铭记这一段段历史,留存起共同的家国记忆。这不仅是时隔70年的历史回望,更寄托着我们对于和平生活的愿景与珍惜。影片结尾那刻满烈士姓名的墙面,密密麻麻又触目惊心,这是何等的胆识与气魄。“青山处处埋忠骨,何须马革裹尸还”,看今朝,山河无恙,惟愿烈士不朽。观影结束后,大家纷纷表示深受感动和震撼,切实感受到了今天的幸福生活来之不易。70年的岁月虽已吹散了战场上的硝烟,却镌刻铸就了历史的丰碑,铭记峥嵘岁月英雄泪,吾辈厚积薄发创新篇。我们每一名员工都应该学习先辈们的精神斗志,立足本职,恪尽职守,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坚定的信念投入到日常工作中去,为公司的蓬勃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编辑:张佳敏 摄影:刘兴民
企业排污许可基本信息公示
为普及健康知识,引导全体员工树立正确健康观,提高员工健康生活水平,形成人人重视健康、关注健康的良好氛围,国仁健康特邀请安全健康教育网专家张健老师,于2020年8月27日上午8时30分,为公司全体员工进行主题为“珍爱生命,关注健康”的专题教育讲座。讲座围绕紧急救护知识、新冠肺炎的危害及防护知识、食品营养与健康等内容展开,主讲老师通过幽默风趣的语言以及现场的互动交流,调动了全体员工的热情,大家都认真聆听,积极参与。 (安全健康教育讲座现场)(老师示范如何寻找穴位) (现场互动按摩方法)通过此次讲座,全体员工了解并基本掌握了紧急情况的抢救方法以及新冠肺炎的传播途径、防护用品的甄别等,从而达到提高健康安全预防意识、促进身心健康的目的。本次讲座内容贴近工作和生活实际,有助于树立健康、正确的生活理念,提高生活质量,对增强在突发事故中的自救和互救能力、合理疏导工作和生活压力以及养成良好的健康生活习惯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了健康保证。 (主讲老师示范如何寻找心肺复苏按压点) 编辑、摄影:张佳敏
安全,是企业生产活动的前提和保障。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和《环境保护法》,落实公司各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实现公司2020年度安全环保管理目标,有效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事故,保障公司生产经营顺利有序进行,按照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安全环保部于6月份分批组织公司全体员工及各级主管领导在二楼会议室举办了2020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及安全责任承诺书签字仪式。生产中心现场签字仪式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及安全责任承诺书就是军令状,也是公司各部门的工作指南和行动纲领。全体员工需进一步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时刻保持警醒,提高安全风险防范意识,居安思危,力争实现“零安全事故、零重大死亡、零越级上访、零群体性事件”的安全管理目标,落实安全责任,深化重大灾害的防治及薄弱环节的管控。公司安全环保部将按照“科学谋划、精心组织、持续推动”指导方针,不断促进安全有序生产,同时加强全公司范围内安全培训及应急事故救援演练,有效地防控安全隐患。综合管理中心现场签字仪式业务部现场签字仪式财务部现场签字仪式希望通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及安全责任承诺书的签订,切实提高公司预防和应对安全事故的能力,增强各部门员工的安全责任感,提高风险防范和安全保护意识,从源头管住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提升安全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从根本上消除安全隐患,强化和坚定做好2020年安全生产工作的信心,为公司的生产经营创造一个良好且安全的环境。编辑:张佳敏摄影:赵海涛
2019-1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2月1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局长 肖亚庆 2019年12月24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审查工作,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审查适用本办法。 未经审查不得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第三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广告主应当对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依法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具体实施广告审查。 第五条 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药品广告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还应当显著标明非处方药标识(OTC)和“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第六条 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第七条 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第八条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第九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第十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 第十一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包含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或者利用军队装备、设施等从事广告宣传; (二)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四)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五)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六)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七)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含有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持有人及其授权同意的生产、经营企业为广告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申请。 第十三条 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申请应当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等广告主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申请应当依法向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人所在地广告审查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 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应当依法提交《广告审查表》、与发布内容一致的广告样件,以及下列合法有效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或者合法有效的登记文件; (二)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以及生产许可文件; (三)广告中涉及的知识产权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经授权同意作为申请人的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提交合法的授权文件;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主体资格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到广告审查机关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政务平台提交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申请。 广告审查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广告审查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六条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经审查,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广告,应当作出审查批准的决定,编发广告批准文号。 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广告,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七条 经审查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广告审查机关应当通过本部门网站以及其他方便公众查询的方式,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广告批准文号、申请人名称、广告发布内容、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广告类别、产品名称、产品注册证明文件或者备案凭证编号等内容。 第十八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与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最短的有效期一致。 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两年。 第十九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得继续发布审查批准的广告,并应当主动申请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一)主体资格证照被吊销、撤销、注销的; (二)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被撤销、注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广告审查机关发现申请人有前款情形的,应当依法注销其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 第二十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 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第二十一条 下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发布广告: (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 (二)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三)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四)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只能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发布。 不得利用处方药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使用与处方药名称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也不得利用该商标、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 第二十三条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只宣传产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不再对其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通过并向社会公开的药品广告,可以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发布。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或者广告批准文号已超过有效期,仍继续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构成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处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五条处罚: (一)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批准文号的。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 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的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30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2号公布的《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2007年3月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公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2007年3月13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发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4月7日原卫生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5号发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2009年4月28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卫生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40号公布的《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同时废止。日期:2019-12-29
2019-12
核心提示:近期,针对省市场监管局通报的飞行检查中发现个别保健食品、食盐经营环节存在索证索票不全、超范围经营及医疗机构在指导使用食品时存在不规范甚至虚假宣传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高新区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结合自身实际,济南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及食盐监督检查。 近期,针对省市场监管局通报的飞行检查中发现个别保健食品、食盐经营环节存在索证索票不全、超范围经营及医疗机构在指导使用食品时存在不规范甚至虚假宣传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高新区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结合自身实际,济南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及食盐监督检查。 特殊食品专项检查从10月中旬开始,舜华路市场监管所对辖区特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了全覆盖监督检查。 一是在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按照当前开展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专项检查、漠视侵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食品安全联合行动等方案要求,对经营环节的索证索票、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二是在婴幼儿配方乳品经营环节,在摸底建档的基础上,对在售产品认真进行检查,检查经营单位索证索票是否齐全,是否专区销售,进口食品手续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是医疗机构的特殊医学用途食品,采取边检查边调研的方式,对医疗机构的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经营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对经营行为进行认真检查。 四是在食盐经营环节,按照食品安全法、食盐经营的相关规定,对辖区食盐批发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同时,舜华路市场监管所围绕“一老一少”的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抽检的针对性和靶向性,随机抽检30余批次,将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 特殊食品,不同于一般食品的生产经营,消费者投诉多、社会关注度高,容易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舜华路市场监管所及时梳理问题线索,注重总结评估,对于容易演化为媒体关注焦点或社会舆情热点的,做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并且不断建立完善特殊食品处置应急预案,强化舆情预警处置,做到“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
2019-12
为贯彻落实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活动,现将药监局起草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gs@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邮政编码:100820。信封上请注明“《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20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12月10日